招生章程

萍乡学院201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22        来源: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西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0895,公办全日制专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2012年面向全国27个省市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及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2年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为3670人。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专业录取原则: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志愿优先,分数排队”的原则,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对不能满足的再安排专业第二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条 文理类: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排队录取。

体育类:根据生源省(区、市)的投档规则排队录取。

艺术类:认可各省艺术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


第六章 奖励、奖学、助学贷款措施

第十六条 1)为做大做强我校升本专业,学校特对艺术系的“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和材料与化学工程系“材料工程技术、光伏材料加工与应用技术”四个专业设立新生到校奖,凡报考该四个专业且按时到校的新生均给予500元的奖励。

2)对优秀学生的奖励政策: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③学校奖学金:1000-1500元/年/人;

3)对贫困学生的扶助措施:①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人;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人。②学校助学金:500元/年/人。③学校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勤工俭学岗位等;学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基本材料到当地市教育局申请,可取得最高限额为6000元/年的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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