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关于做好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22        来源:招生政策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安全;稳步实施改革,促进公正公平;严肃考风考纪,构建良好秩序;深化阳光工程,推动优化服务。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责任,确保高考平稳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考试安全是高等教育考试的头等要务。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站在讲政治的的高度,强化高考的组织领导。各级招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对试卷保密、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杜绝考试失(泄)密的发生,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发生,杜绝影响全局的考务事故发生。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分级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杜绝任何渎职行为。
(二)强化制度建设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认真落实《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刷、运送工作管理办法》,并根据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类制度规定,强化从试卷的印刷、运送、交接、保管以及施考、评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强化试卷保密室的硬件建设,强化试卷保管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强化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思路,用规范的操作、完善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实现考试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和高考试卷的绝对安全。
(三)强化部门职责
普通高考是重要的政府行为。省招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7号),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任务和职责,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环节、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国家教育考试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肃考风考纪,构建和谐考试环境
(一)严厉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
考风考纪事关高考的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的工作通知》(教学[2012]4号)、省招委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贩售作弊工具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15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作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严厉打击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及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二)坚决查处高考违规行为
对高考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考生的各种违规事实将由省招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招生考试中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招生考试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由省招办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建议参照教育系统违规人员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坚持实行高考统一使用文具制度
为加强考风考纪的管理,我省今年继续坚持考生参加考试时不携带文具,使用统一购置的文具。文具的统一购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甘招办发[2011]77号)及其补充通知要求执行,各级招生机构要加强对文具采购工作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保证文具质量,杜绝和防范高科技作弊器材带入考场,严防考试舞弊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和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场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维护高考正常的考试秩序,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大力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目前,全省标准化考场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各级招委会要按照标准化考场建设的各项指标,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配备专人加强标准化考点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考试期间网上视频考场巡查力度,严查违纪舞弊行为。
(五)坚持和完善“双对调”监考制度
我省实行多年的普通高考市(州)辖区内县(市、区)“双对调”监考制度,是保证考风考纪及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双对调”由市级招生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各考区要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要求,加强监考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熟悉水平,结合标准化考场形成“人防+机防”的模式,使监考教师面对考场违规违纪行为时切实负起责任,敢管敢抓。
(六)加强高考期间在校生管理
省内高校要按照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教育考试期间严格在校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12号)要求,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期间,加强在校大学生的管理,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对代考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作弊的大学生,招生部门将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七)加强考试督查巡视的管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均要向辖区内派出督查巡视组,督查当地招委会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安排,督查考点的建设与组考工作,督查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确保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协调一致,工作部署到位,制度建设规范有序,人员分工职责到岗。考试结束后,各级督查巡视组均要向派出机构书面汇报巡视情况,向督查巡视地区反馈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八)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氛围
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要在考前组织考生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和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考生守则》等材料,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践行诚信高考,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氛围。
三、推进高考改革,促进招生公平公正
(一)落实外来务工子女参加高考政策
2014年是实施《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第二年。根据《方案》规定,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具有我省连续三年户籍和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4年,符合此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允许参加我省高考。
(二)调整照顾加分政策
1.取消奥赛省级赛区一等奖照顾项目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取消奥赛省级赛区一等奖照顾加分项目。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从2014年起,不再享受奥赛省级赛区一等奖照顾加分。
2.调整体育特长生照顾项目及分值
根据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省招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28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意见备案的通知》(教学厅函[2012]14号)要求,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毕业生(统称为体育特长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体育特长生照顾加分测试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教育部规定的8个项目和我省报批备案的健美操项目。
3.原省级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调整为地方性政策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意见备案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甘肃省高考加分政策中“体育特长生”和“省级学生体育运动一级”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11号),将我省省级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调整为地方性照顾政策,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规范省内院校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
根据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2号),从2014年起我省省级学生体育运动一级不再享有报考省内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高水平运动员的报考仅限于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者。
(三)调整艺术类招生政策
1.艺术类专业统考按4大类招生考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关于规范省级统考的要求,今年我省将艺术类统考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音乐学类(声乐、器乐、理论作曲)、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与设计学类(美术、书法、唐卡)等4大类(9个专业)组织考试。
2.学前教育专业按文理科类招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学前教育专业不属艺术学门类,2014年我省学前教育专业按文理类招生办法招生。
3.调整外省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资格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统考范围的要求,我省立足规范艺术类专业校考,吸引招生计划,减轻考生负担,对外省院校设立艺术类校考的资格进行了调整:三本及以下院校全部使用我省统考成绩,不再设点组织校考;二本院校必须在我省投放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方可允许设点组织校考。
(四)调整英语口语和徒手画测试办法
从2014年起,我省不再组织英语口语和徒手画测试工作,改由考生对照院校招生章程和个人情况选择填报志愿,入学后由学校进行测试。若测试不合格,由招生院校负责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五)加大对贫困地区高校招生扶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攻坚计划,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部署,2014年加大对我省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市、区)的高校招生政策扶持。一是教育部下达我省省属高校的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由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商学院、甘肃中医学院等6所院校面向58个贫困县(市、区),分县(市、区)招生录取。二是扩大省属院校高职(专科)层次面向贫困地区单独招生规模。2013年实施单独招生的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武威职业学院5所院校和2014年新增兰州文理学院、兰州工业学院、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和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院校专科层次的优势专业,按照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10%,面向58个贫困县(市、区),分县(市、区)单独招生录取。
(六)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的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2号),我省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等4所省属高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5%,面向全省招收农村户籍学生。
四、深化阳光工程,完善多级信息公开制度
(一)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普通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2014]6号)要求,应根据各自的分工权限,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二)规范各类单考单招等特殊类型的招生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2014年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才能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此外,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信访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招生办要健全信访机制,为考生咨询、查询、申诉提供渠道,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遇事不推诿,接访态度端正,回答客观准确。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各级招生办要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四)规范高校宣传章程的公布
各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规范招生宣传的要求,招生章程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公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严禁夸大用词和不实用词,确保招生章程公布规范有序。
五、严肃工作纪律,优化招生宣传服务
(一)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监督监察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以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认真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不同阶段,优化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面向考生服务的工作,特别是今年我省出台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以及民族考生的扶持政策中涉及考生关心的招生办法、录取原则、考试规则、信息发布等具体内容,要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对招生违规事件,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严厉查处的同时,新闻发言人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